稅務總局明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政策口徑點擊數:11902014-06-03 17:54:55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5月23日,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等具有普遍性和急需明確的問題。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告》在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明確了企業接收政府投資資產、政府指定用途資產、政府無償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的,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金處理,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其計稅基礎可按實際接收價值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專項用途管理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企業接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無償劃入資產,屬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確定的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并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明確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若作為資本金處理的,屬于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不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若作為收入處理的,則視作接受捐贈行為,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明確保險企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規定計算扣除,若仍執行保監會監管規定而形成差額的,應將兩者間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在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明確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但應將培養費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在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重點明確了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之間差異、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企業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以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計提油氣資產折耗的納稅調整等處理方法。 該負責人表示,為了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實現政策的有機銜接,《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2013年以前發生、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上述事項,可按《公告》規定執行。考慮到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事項比較復雜,補充證據和手續需要一定時間,對于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公告》將補充完善時間延長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則按稅法規定嚴格處理,防止政策被濫用。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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