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調整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點擊數:10992014-09-11 16:41:06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定期發布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名單 稅務總局調整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
日前,稅務總局公布調整后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廢止2012年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明確了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后,退(免)稅備案、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確定、退(免)稅申報、退(免)稅審核等內容,自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今年7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下發了《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明確自9月1日起,享受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啟運口岸由青島前灣港和武漢陽邏港,擴大到南京龍潭港等8個口岸;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交通運輸工具,由4艘船擴大為符合條件的全部交通運輸工具。稅務總局此次公告是對上述政策具體落實的細化和補充。 “新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繼承了老辦法中關于啟運港退(免)稅的申報、審核等規定,主要規定了符合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名單,由其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會同當地財政、海關等部門認定,稅務總局匯總發布,以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報新增及調整名單”。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行動態管理有利于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同時在企業信用方面實行優勝劣汰。 公告明確,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須同時滿足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開展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信用為B級及以上且不屬于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三個條件,退(免)稅采取備案管理。 公告要求,出口企業自營出口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貨物,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管理等規定審核退(免)稅。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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