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規范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所得稅若干問題 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 打擊國際逃避稅點擊數:11172015-02-06 00:00:00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務總局規范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所得稅若干問題
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 打擊國際逃避稅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主席關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的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對間接轉讓財產交易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則的范圍、合理商業目的判定要素、納稅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稅收管理架構更加規范和全面,在有利于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同時,也提高了確定性。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經濟發展的紅利和相當一部分財富累積到了不動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中,這些巨額的資本增值形成了我國非常重要的跨境稅源。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一般規定,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財產需要繳納所得稅,而間接轉讓不需要。一些納稅人出于稅收的目的,將直接轉讓我國財產的交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避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針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股權避稅的問題,2009年12月稅務總局在《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提出了反避稅應對辦法。此后,稅務機關開展了一些反避稅案件的調查和調整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該文件的規定已不能滿足跨境稅源管理的需要。在總結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出臺了新的公告,進一步增強政策確定性,促進稅收遵從。 上述負責人指出,公告在規則上的變化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交易對象價值構成、功能風險、經濟實質、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業目的判斷因素,使反避稅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避稅安排,避免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易錯誤使用反避稅條款,提高了稅收執法的規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條安全港規則,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遵從負擔,另一方面也給不是避稅行為的商業活動提供了確定性。三是將強制信息報告義務修改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自主選擇報告信息,減輕了稅企雙方在資料提交審核環節的負擔,并通過明確后續責任來引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解決稅務問題。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通過全球一體化的經營模式和復雜的稅收籌劃規避納稅義務,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此次發布公告是稅務總局積極參與二十國集團(G20)稅改、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最新舉措,也是一般反避稅規則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交易方面的具體應用。公告及時回應了當前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關切,增強了稅收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降低了征納雙方的稅收風險,有利于改善非居民企業在華稅收環境。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責任編輯:郴州正旺杰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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