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摻制的乙醇汽油對外銷售是否繳消費稅點擊數:21582014-04-10 03:10:22 來源: 杰瑞稅務師事務所
【問題】
成品油批發企業,將購進的各種標號汽油與乙醇混摻制成乙醇汽油后對外銷售,是否應繳納消費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規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含鉛汽油是指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為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組分調和生產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2號)規定,下列納稅人應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管理事項: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購汽油和乙醇調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品油批發企業,將購進的各種標號汽油與乙醇混摻制成乙醇汽油后對外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 【責任編輯:杰瑞稅務師事務所】(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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