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點擊數:13152014-05-23 10:43:12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發〔1994〕62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1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22號《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下發后,有關部門詢問有色金屬焙燒礦是否屬于“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經研究,現明確如下:將有色金屬原礦或選礦后的礦砂、礦粉經煅燒或焙燒后的有色金屬焙燒礦,也屬于“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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