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點擊數:12402014-05-16 16:19:24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1992)財綜字第10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6-11
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對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財政稅收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的資金包括: (一)各企業和事業單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舊。 (二)經財政部門核定,企業從繳納“兩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從繳納“兩金”后的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資金。 (三)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繳存的公積金。 (四)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賃保證金。 (五)住房債券收入。 (六)政府統籌的租金收入。 (七)政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以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籌集的住房建設資金。 二、應征收“兩金”的資金包括: (一)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后的余額計征。 (二)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出售房改之前投入使用的公有舊住房,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額計征。 (三)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繳存的公積金的經營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后的余額計征。 (四)從當地房改之日起,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后的余額計征。 (五)對房產經營單位,按其經營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稅金后的余額計征。 三、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按標準價出售新、舊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設單位,按標準價銷售給集資、合作單位或個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以高于標準價的價格出售公有新、舊住房,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標準價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價。 四、從當地房改之日起,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標準價向個人出售,其個人出資部分;房產經營公司向個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按零稅率,給予照顧。對單位向個人出售住房中單位出資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實行出租或出售等經營的部分,均按適用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經營公司向單位出售的職工住房,按5%的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五、個人以標準價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單位出資部分,以及個人按標準價購買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六、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單位所有的,按規定計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從當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內,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七、全民、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按標準價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免交契稅。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免稅照顧。 八、按本規定征收的“兩金”和稅收,原則上由財政部門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過去住房制度改革文件中有關財政稅收政策的規定中,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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