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 國家體改委關于印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點擊數:12652014-05-16 16:23:29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1992〕137號 條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2-06-17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至第八條失效。參見:《稅務部門現行有效 失效 廢止規章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
(通知略) 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股份制企業稅收管理工作,促進股份制企業試點健康發展,現對股份制試點企業的稅收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按本規定執行。 二、股份制試點企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現行規定照章征收。 三、股份制試點企業所得稅按法人就地征收。 四、股份制試點企業所得稅按33%的比例稅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份制試點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列支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稅收規定執行。目前,可暫按《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試行。歸還的各種借款,分配給股東的股利,不得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六、股份制試點企業年度發生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七、股份制試點企業向個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試點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個人調節稅。 八、股份制試點企業暫按控股法人股東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東的經濟性質,分別適用《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征收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九、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并代征代繳印花稅稅款。 十、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其他稅收,均按現行規定照章征收。 十一、股份制試點企業稅收征收管理,由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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