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推行后,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將起到重要作用。
公告對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代碼號碼和編碼規則進行了明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公告同時明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據了解,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已自2015年8月1日起開展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的試點工作,試點地區納稅人已實現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公告要求,非試點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