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落實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所得稅司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1.此次推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鼓勵企業投資,促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務院決定,今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在前期政策試點基礎上,將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經過近半年的運行,相關政策在促進創業創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也為相關政策的全國推廣積累了經驗。為此,為進一步發揮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將該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持續加大對企業創業創新的稅收扶持力度。
2.此次推廣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盡快落地,10月28日,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對有關政策做出明確。為解決政策掌握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11月16日,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就貫徹落實該項優惠政策具體征管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有關部門積極行動起來,通過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4.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
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5、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所稱未上市,是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6、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有什么規定?
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換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同時,該法人合伙人對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滿2年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7、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的投資額與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確定?
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8、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9.2015年10月1日前已經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答:對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經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只要該實繳投資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滿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對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滿2年以上的,該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例如,A企業于2012年10月2日投資于某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至2015年10月2日該投資滿2年,則A企業滿足優惠政策條件。
10.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答:首先,對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而言,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其次,法人合伙人在年度匯算清繳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享受優惠政策時,應提交《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同時將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規定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需要強調的是,為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納稅服務,有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辦理手續進行調整,通過采取事后備案管理方式進行了大幅度簡化,并且,絕大部分涉稅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具體手續可參看稅務總局新近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相關規定。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