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
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落實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所得稅司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1.此次推廣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中關村政策試點基礎上,根據國務院決定,今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將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為進一步推動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作用,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將該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持續加大對企業創業創新的稅收扶持力度。
2.此次推廣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盡快落地,10月28日,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對有關政策進行了明確。為解決政策掌握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11月16日,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就貫徹落實該項優惠政策具體征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有關部門積極行動起來,通過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4.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中技術的范圍是什么?
答:所稱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5.對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有什么要求?
答: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限于轉讓方擁有所有權的技術轉讓。換言之,轉讓方將其不具有所有權的技術對外許可使用,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關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6.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答: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7.企業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簽訂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合同,其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能否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確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公告執行。為更大力度支持技術轉讓,企業雖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簽訂了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約定的部分技術轉讓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確認取得的,則該技術轉讓收入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8.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答:企業在預繳時即可享受該項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匯繳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完成備案。具體手續可參看稅務總局新近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相關規定。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