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展示的樣品是否繳納增值稅?點擊數:15702020-01-06 00:00:00 來源: 杰瑞稅務師事務所 問:我公司因為業務需要,經常在各銷售展廳展示各種產品樣品,并定期更換,撤換下來的樣品一般在銷售新產品時作為一種促銷手段,無償贈送給客戶。請問這些樣品是否作銷售處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如果你公司將撤換下來的樣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則應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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