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虧損彌補的涉稅注意事項IdPh點擊數:15912014-04-10 02:53:52 來源: 中國稅務報
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本文重點講解企業彌補虧損的相關注意事項。
一、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境外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 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外營業機構的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 例1.某居民企業(下同)境外有一個營業機構,2009年境外應稅所得為100萬元,境內虧損50萬元;2010年境外虧損100萬元,境內盈利150萬元(不考慮其他事項,下同)。 企業2009年境外應稅所得100萬元可彌補境內虧損50萬元;2010年境內盈利150萬元不得抵減境外虧損100萬元。 二、境外虧損彌補采取“分國不分項”的原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三、減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彌補應稅虧損,應稅所得不得彌補減免所得項目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例2.某企業2010年應取得免稅收入50萬元,當期符合減免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項目虧損30萬元,應稅項目所得虧損10萬元。 該企業2010年減免所得項目虧損30萬元可用免稅收入彌補,但剩余的20萬元免稅收入不得彌補應稅項目虧損,應稅項目虧損10萬元可結轉以后年度用應稅所得彌補。 例3.假設上例中技術轉讓所得項目虧損30萬元,應稅項目所得為50萬元。 企業的應稅項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彌補減、免征所得項目虧損,因此,企業應稅所得50萬元應按規定計算納稅,而技術轉讓所得形成的虧損30萬元,只能用以后年度減免收入或所得額來彌補。 四、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4.某企業2009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5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可彌補虧損30萬元。稅務機關于2011年對其2009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2009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00-50=50(萬元),可彌補虧損3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50-30=20(萬元)。 注意:新老政策規定不同?!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五、企業虧損仍可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例5.某企業2010年度利潤總額為-20萬元,當年發生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100萬元,殘疾人工資支出60萬元。 企業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0)-100×50%-60×100%=-130(萬元)。 注意:新老政策規定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技術開發費支出符合稅收規定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報表主表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的余額為負數。 六、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七、資產損失造成虧損應彌補所屬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例6.某企業2009年度實際資產損失100萬元未扣除。2009年度、2010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80萬元、60萬元。2011年3月,企業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追補扣除損失,2009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80-100=-20(萬元),2010年度應納稅額為(60-20)×25%=10(萬元)。 八、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規定,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九、合并分立中的虧損彌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一般性稅務處理下,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特殊性稅務處理下,企業合并,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十、清算期間可依法彌補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 例7.某企業2010年10月停止經營,其申報2010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300萬元。此外,2005年度~2009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250萬元、-10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在注銷前,企業申報清算所得1000萬元。 稅法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因此,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50-30-50-80=90(萬元)不能在清算期彌補。但可彌補2006年度的虧損,清算期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00=900(萬元)。 【責任編輯:杰瑞稅務】(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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