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所在地補征稅款時如何定性?點擊數:18292014-04-10 02:58:32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那么,機構所在地補征稅款時如何定性,是應按當申報未申報還是按偷稅定性?滯納金加收從什么時間開始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如何定性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偷稅的定義與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表述來判別,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條偷稅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稅結果,應按第六十三條處罰,如果屬于六十四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則應按第六十四條處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币虼藨獜臓I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繳納稅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責任編輯:杰瑞稅務師事務所】(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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