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票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點擊數:19042014-04-10 02:59:48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上述是針對固定資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但該項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情形,剩余發票取得有期限規定嗎?還是按照固定資產的規定?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 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br /> 因此,企業改建支出尚未取得發票的不允許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編輯:正旺杰瑞稅務師事務所】(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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