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公司構建的煤氣儲存罐是否屬于不動產點擊數:26762014-04-10 03:14:45 來源: 正旺杰瑞稅務師事務所
【問題】
煤氣公司為了應急儲存煤氣而建造的煤氣儲存罐,是否可以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03-1-1-99”類其他工業用池、罐進行分類?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市政管道屬于“03”類不動產,對于市煤氣公司來說,何謂“市政管道”?在煤氣輸送主管道中既有供應生產企業,又有負責供應社區居民使用的,其這部分主管道是否屬于市政管道?如果屬于市政管道,其進項稅額如何劃分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責任編輯:正旺杰瑞稅務師事務所】(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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