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案例1:進項稅額抵扣問題點擊數:18432014-04-10 02:36:20 來源: 杰瑞稅務師事務所
案例1:
某消防器材廠因管理不善,保安措施不力,成品倉庫被盜,丟失消防器材4臺,每臺實際成本330元,該廠上年度外購貨物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占成本的比例為23.7%,請問,怎樣確定該廠被盜消防器材的進項稅額。 答案1: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一般難以確定,應參照該廠近期生產成本資料來計算。為了使外購貨物、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占成本的比例較為合理,解決在月份之間由于貨物的購進不均衡,造成抵扣比例懸殊、計算不準確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可以上年度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占同一年度實際成本的比例為計算依據,到年終將本年度上述比例算出來后再對本年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調整,并作為下一年度各月份的計算依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30×4×23.7%=312.84(元) 【責任編輯:杰瑞稅務師事務所】(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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